《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已經(jīng)2009年4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督管理總局局長(cháng)辦公會(huì )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業(yè)部1995年1月25日發(fā)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同時(shí)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
第二節 建設和開(kāi)采基本要求
第三節 防突管理及培訓
第三章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節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節 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三節 區域防突措施
第四節 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第五節 區域驗證
第四章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節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節 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第三節 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節 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第五節 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防治巖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附錄 A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基本情況調查表
附錄 B 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
附錄 C 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
附錄 D 保護層保護范圍的確定
附錄 E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基本流粗參考示意圖